2008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

 

  2008年4月26日是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2008年的主题定为“创新” 。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社会就已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先后签署了一系列公约,如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签署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891年签署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等,为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通过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1999年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是因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成员每年都在此前后举行一系列庆祝和宣传活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确立“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利用这一机会开展活动,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彰显知识产权为社会带来的益处,并提高公众对人类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在200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致词中说,对许多人来说,知识产权与创造之间的联系并非一目了然,但只要稍加审视,二者之间的关系便昭然若揭:支持、滋养这些创造者的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他说,鼓励创造,奖赏我们赖以建设世界和未来的极富创造和创新精神的人才,正是知识产权的目的所在,也是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工作的动力。

  每年的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我国有关部门都会组织活动,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2004年起,全国整规办、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决定把每年的4月19日至26日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活动,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工作。

  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都有一个主题:2001年的主题是“今天创造未来”,2002年是“鼓励创新”,2003年是“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2004年的主题是“鼓励创造”,2005年的主题是“思考、想象、创造”,2006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始于构思”,2007年的主题定为“鼓励创造”。

 

世界知识产权日相关信息: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基本常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分别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
五、《世界版权公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回顾
2001年 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 鼓励创新
2003年 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 尊重知识产权 维护市场秩序
2005年:思考、想象、创造
2006年: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2007年:鼓励创新

2008年:创新、尊重知识产权